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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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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8-30
  • 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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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促进高新区加快转型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等规定,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适用于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软件园、服务外包产业园、创业广场标准厂房和创盈大厦、宏伟园区孵化器、兴化园区孵化器(以上统称专业孵化园区)或东北石油大学科技园、福瑞邦生物孵化器等高校、企业建设的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企业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主营业务符合《大庆高新区优先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的企业。

        一、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1.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支持专业孵化园区和企业孵化器建立众创空间、创新工场、虚拟园区、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模式和设立专门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业保姆”式服务。专业孵化园区和企业孵化器内的一个集中办公区可以注册多个企业。高新区建立科技资源信息交流发布平台,以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搭建集技术、信息、政策、项目、人才、资金等要素于一体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2.打造高效便捷智慧的政务环境。清理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和时限,精简审批程序和公共服务流程,搭建网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申报、预审、办理、查询、结果反馈和监督问效等“一条龙”服务。

       3.建立创业辅导制度。每年财政列支200万元创业辅导专项资金,用于聘请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优秀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在企业管理、项目策划、市场营销、咨询诊断等方面辅导培训企业和创业者,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4.房屋租金补贴。经认定新注册的租用专业孵化园区房屋办公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半年不超过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

       5.公共平台补贴。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公共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业孵化园区和企业孵化器按照企业需求提升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能力。专业孵化园区内的所有公共服务平台向企业免使用费开放。

       6.网络设施补贴。对在专业孵化园区内,经审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租用四条网络数据专线,专业孵化园区以代租的方式给予25%补贴;对其配置的UPS不间断电源,按容量50%给予补贴。两项合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7.资质认证补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实施的认证,按认证直接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8.电商平台补贴。鼓励电商平台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每增加1家在高新区注册并纳税的平台用户给予2000元补贴,单个电商平台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9.电费补贴。对在专业孵化园区内,经审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其用电费用超过0.75元/度的部分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强人才支撑保障

       10.技能培训扶持。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技能培训资金。奖励培训贡献突出的院校、培训机构,对为企业培训15人以上、单人培训课时在50课时以上且所培训人员与企业签订三年(含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一年以上)的院校及培训机构,按不超过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根据企业人才需求情况,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统一开展免费培训,培训讲师费、场地费等相关费用在技能培训资金中列支。

       11.公寓租赁补贴。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公寓住宿,对租用云水湾宿舍或专业孵化园区内的配套宿舍的,给予20%的租金补贴。

       12.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实施百名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10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提供120平方米的办公房屋租金补贴。企业高级技术、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云水湾房屋且在高新区工作年限满3年以上的(含3年),给予20%的购房成本补贴。

       13.科技项目扶持。对新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按要求的比例给予项目匹配资金;对未要求匹配的项目,按照项目所获资金额度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研发机构扶持。对新获批省级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等省级重点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国家级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等国家级重点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对新达到规上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

       15.知识产权扶持。按以下标准给予企业新增国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等补贴。

       (1)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补贴800元;

       (2)发明专利在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先补贴2000元,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件再补贴2000元;

       (3)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分阶段补贴,国际阶段每件补贴1万元,国家阶段每件补贴2万元/国,同一件专利最多补贴三个国家的申请费用;

       (4)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每件补贴4000元/国,同一商标最多补贴三个国家的注册费用。

       16.成果转化扶持。企业和投资者新购买或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实现转化的,在商业化样品生产出来(针对产品类)或服务达到一定客户数量(针对服务类)时,按购买成果(技术交易合同额)或自主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项补贴不超过80万元。鼓励成果转化中介机构为企业引进转化成果,经中介机构引进并转化成功已产生经济效益的,按技术交易合同额的3%给予中介机构补贴,单项成果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7.设立创投引导基金。高新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等形式联合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的方式,投资高新区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联合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高新区内企业的额度不低于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

       18.实施风险补偿。建立早期创投风险补偿机制,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高新区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在投资损失确认后按损失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

       19.提供担保扶持。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并符合《大庆高新区优先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的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按照担保费用的50%给予融资企业不超过2年的担保补贴,单户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0.支持上市融资。在国内(含香港)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发上市的企业,且融资返投到高新区的,按主板300万元、创业板200万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上市费用补贴。

       21.实施并购奖励。对因收购外地企业或被收购后将融资款再返投高新区而产生新增税收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六、落实国家税费政策

       22.所得税优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设计、试验等费用及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五险一金”等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相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3.流转税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4.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小型微利企业免征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税务登记证书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上税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标准、范围等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区域性股权市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政策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实施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的所得税优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等政策,以国家的最新规定为准。

       如本措施的相关内容与上级规定有冲突,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本措施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五年,由高新区管委会经济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信息技术和新能源产业发展局负责具体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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